9.24.gefitinib (如Iressa):(93/11/1、96/8/1、96/11/1)
1.限單獨使用於(1)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用藥。(96/11/1)
(2)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或paclitaxel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用於第二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96/11/1)
(2)用於第三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及第二線化學藥物如platinum(cisplatin或carboplatin)與
taxanes(paclitaxel或docetaxel)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
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3)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須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須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四週後,須追蹤胸部X光、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一遍,評估療效,往後每四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隔八週須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電腦斷層)。
3.醫師每次開藥以兩週為限,每兩週應回門診追蹤一次。
4.本藥品與erlotinib (如Tarceva)不得併用。(96/8/1)
5.若使用本藥品治療失敗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不得替換使用erlotinib
(如Tarceva)。(96/8/1)
備註1: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二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須先經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後,因疾病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二線用藥。(96/11/1)
備註2: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三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須先經第一線化學藥物治療後,因疾病惡化,再經第二線不同的化學藥物治療之後,若疾病再度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三線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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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gefitinib (如Iressa)
:(93/11/1、96/8/1)
1.限單獨使用於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或paclitaxel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及第二線化學藥物如platinum(cisplatin或carboplatin)與
taxanes(paclitaxel或docetaxel)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2)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須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須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四週後,須追蹤胸部X光、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一遍,評估療效,往後每四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隔八週須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電腦斷層)。
3.醫師每次開藥以兩週為限,每兩週應回門診追蹤一次。
4.本藥品與erlotinib (如Tarceva)不得併用。(96/8/1)
5.若使用本藥品治療失敗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不得替換使用erlotinib
(如Tarceva)。(96/8/1)
備註: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三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須先經第一線化學藥物治療後,因疾病惡化,再經第二線不同的化學藥物治療之後,若疾病再度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三線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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