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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的母親是大腸癌第四期,已施打第二線化療抗癌妥近一年,最近申請健保給付爾必得舒,卻被拒絕,想請問:為何健保局會拒絕?標靶藥物是否一旦開始施打,就不能停止,會像有人說的"錢坑"一樣?

台北榮總 血液腫瘤科 劉峻宇醫師

答:健保局目前對於 Erbitux(cetuximab,爾必得舒)的給付規定如下:
1、 etuximab(爾必得舒)與irinotecan(抗癌妥)合併使用,治療已接受過含5-fluorouracil(5-FU)、irinotecan(抗癌妥)及oxaliplatin二線以上之細胞毒性治療失敗且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表現型的轉移性大腸直腸癌的病患。
2、 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使用總療程以18週為上限。
您若是確定您母親符合上述規定,可考慮再次提出申覆申請,或直接請教您的主治醫師健保局核退詳細理由,這裡不便多做臆測,尚祈見諒。
另外Erbitux雖然對大腸癌療效不錯,但並不是“萬能丹”,目前西方醫學證據的顯示是「爾必得舒」確實可以延長第四期(轉移的)大腸癌病患的存活期;在二線治療時,「爾必得舒合併抗癌妥」可使「疾病無惡化存活期」平均從約2.5個月延長到4個月,而大約50%病人整體存活期可達11個月。另外若在三線治療時,單獨使用「爾必得舒」比支持性療法可多延長約2個月。然而病患如果本身轉移的病灶較多較嚴重,或是體能狀況不佳,最終仍會面臨藥物無效的情況,因此可能也沒有辦法像您提到的無止境的治療。

 

 

登錄日期:9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