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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妹妹在去年檢查出大腸癌四期,前幾次化療,指數有升高的趨勢,未立即換藥,病人明明已經對原先用藥已無作用,為什麼不能立即更換藥物,兩次化療間隔約五週, 五週期間, 癌細胞反應如何,我們怎可預料.若迅速蔓延,醫生是否須承擔此責任? 2007/3/31大腸癌新藥健保可給付,醫生告知因她的血液呈陰性, 故無法使用。請問1: 為何陰性就無法使用 2: 如何才可調理成可用體質? 感謝您的回覆!!!

台北榮總 血液腫瘤科 劉峻宇醫師

答:由您的來信可以理解您身為姊姊焦急的心情,您的問題看起來似乎與妹妹的主治醫師溝通不良有很大的關聯,您提到的問題有部分迷思及錯誤的觀念,在此提供一些資訊給您參考,希望有助益。當然在這要強調一點,當面與主治醫療團隊溝通清楚是非常重要的,有時病患家屬人數多醫師可能無法一一說明清楚,在適當的時機安排家屬會談說明疑慮有助於消除不必要的誤會及醫病的緊張關係(這些都對病患的病情沒有幫助)。以下為您一一說明:
大腸癌第四期患者,指的是患者的癌細胞已經發生遠端轉移,包括肝臟、肺臟、骨頭等等。第四期的大腸癌存活率明顯降低(和第一期~第三期比較),平均5年存活率小於10%,平均的存活期約18~24個月(平均是指有至少一半的病人可達到這個統計的數據,但因人而異,有的人長有的短,必須個別考量患者的年紀,有無其他內科相關疾病及接受治療的順從度性及治療效果等因素)。因此第四期大腸癌的化學治療主要目標是「緩解性化療」,所謂“緩解”指的包括了症狀的減輕、控制/延緩癌細胞擴散的速度,以及延長一部份的壽命,至於“治癒"的可能性非常低。一般而言,除非遠端轉移的部位含其他復發的病灶,可完全手術切除,則配合術後其他輔助性治療,病人或許仍能達到長期控制(即大於上述提及的平均數字),所以針對第四期的大腸癌病人而言,在腫瘤專科治療團隊的協助及評估下,接受適切的化學治療及其他支持性的治療(使病患盡量舒服),從而達成病人症狀緩解,維持好的生活品質及有尊嚴的生命延長,才是我們共同努力的目標。

我們對於化療療效的評估一般是看病人症狀是否改善,以及影像評估腫瘤大小沒有明顯惡化,腫瘤指標的上升一般雖然可以概略反應出癌細胞的變化,但其數值會波動(我們不可能隨時隨地抽血檢測,每次抽血值也不可能相同),所以不一定是代表腫瘤變大或惡化,實際評估必須以影像檢查為準(電腦斷層、超音波等等),事實上任何在國內外進行的癌症治療試驗,關於化學治療的療效評估均是以定期的影像學檢查的證據來看腫瘤大小的變化作為評估標準。您提到兩次化療間隔五週無法得知癌細胞反應如何,正因如此通常醫師會定期做影像檢查評估,再者大腸癌可供選擇的化療藥物並非多到10幾種,如果癌指數一增加便換藥,恐將陷入無藥可用的情境。舉個例子,癌指數由10變成11該換藥嗎?倘若斷層顯示腫瘤明顯縮小但癌指數增加又該如何?再者病患也不可能每隔兩三週便做一次電腦斷層檢查,一方面是因為檢查所用的顯影劑以及放射線累積劑量增加對病人有害,另一方面密集的評估並不能正確地看出一個化療藥物的藥效,多數的化療藥物需要時間發生抗癌效果。假使果真病患的癌症在治療期間仍快速惡化,顯示此癌細胞屬於非常惡性且對化療有抗藥性,即使更換藥物也不一定能獲得預期的療效。

最後您提到的新藥,應該是指最近健保局剛核准的標靶藥物C225(cetuximab或erbitux),附上健保局的使用規定(指若要健保給付必須符合規定,自費使用則不在此限,但使用原則基本上類似)。健保局規定cetuximab(如Erbitux)使用規範(96年3月1日起生效):1. cetuximab與irinotecan合併使用,治療已接受過含5-fluorouracil(5-FU)、irinotecan及oxaliplatin二線以上之細胞毒性治療失敗且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表現型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的病患。2. 本案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使用總療程以18週為上限。
根據規定病患的大腸癌病理切片必須作特殊染色確定有上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呈陽性表現者才可以申請健保使用,陰性者當然可以考慮自費使用,但是在藥物學理上很有可能沒有療效(此藥物目前自費使用仍然算是昂貴藥物)。

 

 

登錄日期:9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