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病患活用法律問答篇(二)
中華骨髓移植關懷協會理事長 駱桂山
案例七、對於買到具有危害身體健康的輻射屋,該如何求償?
問:因購買到輻射屋,居住數年後,發現已罹患癌症,可否向售屋人提出刑事和
民事方面的訴訟?
答:依實務案例,有位嚴姓夫婦在八十三年接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函,
表示其原住屋在八十二年和八十三年兩次經該會派員測試,發現建築物輻射
量,超過國家標準零點五侖目甚多,顯然會對生命和健康有重大危害。嚴姓
夫婦心生恐懼,便出售該屋,給不知情的姜姓市民。其後數年,姜姓市民罹 患癌症,經多方打聽,始知道該住屋為危險的輻射屋。因此對嚴姓夫婦詐騙欺罔的手法大為不滿,提出了民事和刑事的訴訟,並獲得勝訴。
以上案例,在民事方面,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出賣人應對買受
人在交易時,告知瑕疵,否則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和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
可以請求民事違約之減少價金或退屋還款,亦可連帶請求損害賠償。在刑事
方面,依刑法第十五條和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亦應由被告負詐欺罪之刑責。
案例八、對於吃到有害身體的食物,如何向製造人提出告訴?
問:聽信不實的商業廣告,服用某種新的瘦身食品,卻因而致癌,但製品廠商卻
以不可預見缺陷之理由抗辯,是否合理?
答: 產品製造,能符合國家規定之科技水準,並經政府之檢驗合格,固然可
以在一般情況下,免除廠商之法律責任,但製造人卻萬不可以將消費者當做
其新發展的又未成熟產品之實驗對象,否則仍應負侵權行為之法律責任。
再則,在實務法律案例中,可發現有些產品在出售之際,依當時技術水
準和科學方法來衡量,並無存在商品瑕疵,但購買一段時間後發現嚴重變質
現象,對人體造成危害。如果廠商對此種情況,缺乏認知,亦應負擔在侵權
行為上之法律責任。
案例九、為了保護母體的生命而墮胎,其正當性為何?
問:在罹患癌症,為了防止可能造成生命的危險,而採取自行墮胎,是否有罪責?
答: 懷胎婦女因疾病或其它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採用服藥或其他方法墮
胎者,可以免除法律上之罪責。此觀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甚明。又如果此
時懷胎婦女,在緊急情況下,倘己陷於無意識狀態,又沒有親人在旁照顧,
而醫生為婦人之生命安全起見,予以緊急墮胎,仍可適用推定同意,具有合
法正當性。
案例十、病人可否免除醫療法上應盡的義務?
問:病人在接受診治前,可否免去應接受檢查或應簽具同意書之義務?
答: 醫病關係互相並存,而且權利義務大多為相對,尤其醫師從事對病人疾
病之治療,可謂在幫助病人對抗疾病。而疾病出現在病人之體,不應僅由醫
師單獨負責對抗,亦應由病人和醫師共同採用對抗行為,以期早日治癒,此
為醫療法之立法原則。因此醫療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病人應有接受檢查之義
務和簽具同意書之義務。
同意書本來應由病人本人簽具,但病人如為未成年人,應由未成年人
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親人簽具。在病人生命危急時,或因病人昏迷不醒或意
識不清,則不在此限,即意謂可以免除具同意書。而依醫療法第四十六條但
書規定,在法律上可推定為經其本人同意,此時得續行特殊之檢查和診療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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