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病患活用法律問答篇(一)
駱桂山
案例一、對於職業保障方面。
問:因患病住院,出院不久,病人被原受雇公司辭退,應如何自救?
答: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雇主不得預告勞工 終止勞動契約,除非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在雇主尚不能證明員工無法勝任工作時,不可以終止僱傭關係,因此如果雇主無故將員工解僱,即非合法。由於聘僱關係仍然存在,可依法請求公司給付薪資。目前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請求調解,原則上會召開勞資糾紛協調會,勞工局並會作一定之處理。且亦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雇主損害賠償或給付薪資。
案例二、涉及辦理分別財產登記事項。
問: 在男女結婚時,未曾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結婚之後,夫以妻之名義購買房屋,其後因發現患病,擬採分別財產制,並將上開財產歸屬於妻子名義,應如何向法院辦理?
答: 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五條與「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四十一、四十二條之規定,可向地方法院登記處申請登記。
案例三、涉及保險單的生效條件。
問: 已簽妥保險申請書,且繳納第一期保險費,但是其後第二天被醫院診療發現罹患重大疾病。然而保險公司知情後卻拒絕理賠,且不願發給保險單,並把原所收的保險費退回,該如何應對?
答: 依法保險契約,應在收取保險費時,同時簽訂。如果先收保險費未訂立契約,顯然不當,就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保險公司在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的保險費以後,便應負起保險責任,所以縱然保險公司尚未簽訂保險契約,但依法應自收取保險費時,合約已自始有效。是以被保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否則亦可依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起訴,也可獲勝訴。
案例四、對於緊急患病而臨時向非保險醫院就醫,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條件、程序及期限。
問:由於臨時緊急患病、亟待需要急救,而臨時向非保險醫院就醫,因為醫療費用數目頗大,如何才可以申請退款?
答:依法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病人在緊急情況時,須在非保險醫療院所,就診或分娩者,得檢具相關文件,由投保單位向健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惟應於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案例五、對於某健保特約醫院不合理收取額外費用事項。
問:因急迫情事,病人在家裏附近的某健保醫院就醫,付了掛號費一百元,但打針領藥後,院方要求再多付七百元費用,如此是否合理?
答: 目前全國已普遍實施全民健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特約門診醫療院所,對病患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自訂名目向病人收取。因此這家私立的健保院所已違反政府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寫信向健保局申訴,他們會妥善處理,會要求該醫療院所退回多收的款項。
案例六、涉及重大傷病的申請免自負費用事項。
問: 因病人身患二種以上之重大疾病,例如心臟和肺臟系統疾病,均需要耗巨額款項的醫療費用。雖然已參加全民健保,但仍無法承受自付部分的健保醫療費用,應如何因應?
答: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重大傷病,可申請免自付費用之負擔,再依其中第二款規定「重大傷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就現行實務而言,罹患一種重大傷病,申請一張證明,倘罹患二種以上重大傷病,則應申請兩
張以上的重大傷病證明,才會因應不同的病情,得以免自付費用,如果原先有溢繳情形,亦可申請退費。有關重大傷病證明由健保局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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