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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病患對未來遺產稅的節稅策略 

中華骨髓移植關懷協會 駱桂山理事長

通常國內人士在重病期間,往往會藉用乾坤大挪移法,在生前轉移部分財產予親屬成員,其目的主要在於讓本身財產能得到更良好運用或減少遺產稅,但是稅務稽徵單位,卻有意在防堵此種轉移財產措施,將對遺產稅課稅範圍,延伸到重病期間,因此反而可能加重遺產稅的稅額。

一般人通常會認為所謂遺產,是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而課稅範圍亦如是,最高法院民事三十二年上字第四四二號判例,即甚為清楚。但是稅務機關,以行政法為特別法,爰用法例,認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而有特殊的作為。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惟被繼承人在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對外舉債或出售財產,縱屬真實,依一般情形,亦難自行處理其因舉債所得之借款,或因出售財產所得之價金,該項借款或價金,自應由繼承人證明其用途。以防止繼承人用被繼承人名義舉債或出售財產為手段,隱匿財產。因此為貫徹遺產稅法第一條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於是同法施行細則等十三條乃規定,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或出售財產,而繼承人對該項借款或價金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或價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顯見遺產稅課稅範圍現行制度,已延伸到生前之重病期間所持有之財產歸戶總額。

身負重病情非得已,如果稽徵機關對非因重病而死亡者,僅對其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課稅,此外卻嚴格地對因重病死亡者,要追溯到對其重病期間開始時,所持有的財產予以總歸戶課稅,甚至對難以提出證明資金用途之借款也一併課稅,未免有失公允。但目前現行制度的確如此,就應該清晰認識此種情況,並予以合理合法地因應,一方面既要節稅,另一方面則更要避免發生溢繳。本文中探討的僅是減免遺產稅中的一個小話題,茲詳列重要數項如下:

一、 重病期間,如果出售的不動產數額甚大。不妨設立一本個人的家庭會計帳簿(可以用電腦代替),並且保有每一筆購物或費用的文件單據。用以證明必要的花費,如醫療費用、旅遊費用、家用支出、利息費用,甚至是交易損失或是營業上的虧損。當然項目會非常零碎,如果能請一位專家幫忙整理,避免被課徵到甚多溢繳的遺產稅,也是頗為划算。

二、 在出售不動產時,已有抵押貸款或其他法定設立負擔,不要急著還清和塗銷。最好隨著不動產一併出售,在「資產和負債互抵」的情況下,可表示交易現金所得並不多,如此可讓稽徵機關查明,避免溢繳遺產稅的發生。

三、 在出售不動產(包括房屋和土地)時,應該注意保管原來購置時交易價碼的證明單據,並保有出售後價金的證明單據。證明可能是一種交易損失或買賣獲利不多。

四、 非因特別的目的或原因,不要以公告現值較低而市價較高的不動產,予以買賣轉換成公告現值較高而市價較低的不動產。其原因為稅務稽徵單位是以公告現值為基準,而非以市價來核計遺產稅。再則,如無特殊必要,在重病期間,不必添購不動產,而加重將來的稅賦。

五、 在重病期間,最好減少自己本身銀行帳款的戶頭進、出,甚至不要將銀行帳戶借給親人或朋友使用。因為一進一出都留下記錄,自己事後又記不清,倘若逝世以後,要親人向稅務稽徵單位解釋,亦因難以提出證明文件。不清不楚情況下,可能被誤認為遺產,而溢繳稅捐。

六、 對買賣股票等情事,其資金來源,到底是借入款項或是自有資金,自己要清楚。不但要清楚,也要保管證明文件,如果沒有證明文件,或是平時沒有記帳,可能會冤枉繳稅。倘有買賣損失也應留意記帳,此對資金來源去路的證明,頗為有用,不可不慎。

七、 注意有關政府的優惠規定,例如曾經採用墳墓條例的條文內容,可以列報費用,當然在生前就已經安排。又依特別法規定,某些特別用途的土地,可減免遺產稅賦。

八、 其他有關資金來源去路和資產負債的合法適當安排,因為實例上太過瑣碎,將來有機會,再做詳細說明。

九、 應注意確實持有負債(例如借款……等)單據文件,並讓其成為合法性,以提供做為課稅的減項證據。

 

 

登錄日期:9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