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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國醫療糾紛之補償機制催生(二)

行政院衛生署醫政處 彭瓊芳技士

為瞭解醫師對醫療糾紛責任及保險之看法,共設計了醫療糾紛責任歸屬、醫院處理醫療糾紛之方式、醫療糾紛賠償之財務來源及醫療糾紛責任保險等問題之問卷調查,析述其結果如下:
有關醫院與診所問卷之回收差異性
本次問卷研究共發出1500份問卷,自問卷回收中得知診所醫師對醫療糾紛問卷較關切,理由之一,可能為為診所醫師本身是負責人非受聘者,無他人可以分擔醫療糾紛責任,因醫療糾紛之發生可能影響診所之聲譽、醫師的形象、經濟的損失皆由個人負擔似嫌過重,故盼有一良好的補償制度譬如設立基金方式來協助醫師分散風險減輕負擔。但受聘於醫院之醫師,院方往往有醫院互助金之設,可協助醫師處理醫療糾紛及賠償病患之損失。故對訂立醫療糾紛之補償制度關注較低。

有關醫事人力之增減與醫療糾紛發生科別之相關性
如前文所述本問卷對醫療糾紛之風險認知科別為以外科為首佔44.0%,其次為婦產科佔27.7%再其次為內科佔7.8%;但實際發生醫療糾紛之科別則以婦產科為首。分析其中差異為;學者與本問卷是透國全國西醫師的問卷內容所得,並非單獨為醫療訴訟案件,而衛生署則為醫療訴訟案件,其所統計值,只限於法院送的鑑定案件並無法代表全體醫療糾紛之實際發生現況以及科別之發生率。故依據學者與本問卷之調查醫療糾紛之發生科別仍是以外科與婦產科高居一、二名。而依據藍忠孚教授所調查外科與婦產科醫師專科醫師人力嚴重缺額,主因在認知上與實際經驗上外科與婦產科皆是高風險科,而其收入與其他科相仿卻需要承受更多的責任與經濟損失對年輕醫師並無誘因,可自各大醫學中心嚴重招不足外科系別醫師得到佐證。

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以何種效果佳?
受訪醫師認為醫療糾紛最有效的解決方法為請第三者調解,占53.4%;次為私下和解,占14.0%;再次為進行訴訟,占13.4%。與美國之近來新起處理醫療糾紛方式相同。ADR亦即為透過第三人來調處與仲裁。我國最新立法院一讀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明文規定醫療糾紛應強制調解。可見透過第三人之介入調解或仲裁為眾所公認最有效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現今發生醫療糾紛之平均補償金額為何?
依據本次問卷結果採私下和解方式的35位醫師中,有68.6%經和解後給萬予賠償,平均賠償金額為34.35萬元;透過第三者(仲介機構或相關人士)調解後需賠償的比率為77.8%,平均賠償金額為51.4萬元;而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判附帶民事賠償之比率為33.3%,平均賠償金額為98.75萬元,亦即醫療糾紛之平均補償金額為44.2萬,較學者81年所研究的23萬為高。而在處理醫療糾紛之成本則為28.2萬亦較學者81年所研究的13萬為高。

醫療糾紛之賠償制度是否有助於醫療糾紛之預防?
依據回函的問卷中,有(13.7%)的醫師認為建置醫療糾紛之賠償制度在有效預防醫療糾紛的方法上排名第三,加強與家屬病情的溝通是預防醫療糾紛發生最有效的方法。至於加強醫師倫理教育及建立完善醫院管理在受訪醫師認為可以有效預防醫療糾紛發生的方法中之比率均不高。

在醫療糾紛賠償之財源籌措上中央健康保險局應否負擔?
依據本次問卷回函醫療糾紛之賠償之財源籌措多數醫師均認為中央健康保險局應該負擔的佔33.2%及37.1%(前者為院內基金、後者為院外基金),理由可能認為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保險,幾乎全國醫師均參加此制度,參與此制度的醫師應屬受委託執行公務之公務員若發生醫療責任時,應由國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故健保局應編列預算協助醫師承擔醫療糾紛之責任。但醫師們可能忽略了全民健康保險的目的為「財務風險分擔」,所謂財務風險分擔;乃指病患之財務風險分擔,而非醫師責任風險分擔,若所有醫療糾紛責任由全民轉嫁,由於全民健康保險預算一定,除了增加全民之保費外,似無他途。如何透過立法來訂立一妥適處理醫療糾紛之條例為當務之急。

結論
由於醫療糾紛的增加造成社會成本無形的支出與資源的浪費,法界有感於嚴重性,特別於民事訴訟法修正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註1將醫療糾紛視為強制調解事項,盼能減少訟源。

醫療糾紛之發生率對年輕醫師選擇執業科別,在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前並無差異,但在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卻有明顯差異,各教學醫院外科與婦產科醫師人力嚴重不足,可能是外科與婦產科的醫療風險是較任何行業為高,據統計醫師壽命較一般人少8至10年(指高風險之婦產科與外科醫師),風險高、又累、又短命,怎能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外科醫師行列?可能他日國人須排隊至國外開刀的窘境將會出現。由於受限於人類知識及能力之侷限性,頗多疾病並並非醫師個人所能挽回。雖有少數不肖醫師以金錢為導向,但多數醫師兢兢業業為病人超時工作、飲食、睡眠皆不正常。故如何解決此一困境是主管機關及全民須深思的問題。

醫療糾紛之快速增加,消費者之權益高漲,法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嚴重影響醫病關係。近來生物科技之快速發展,必須透過人體試驗才能確定安全性與療效性,然實施人體試驗之責任更重於以往,令醫師卻步,如何限制醫師之法律責任,才能有助於國內醫療科技之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責任更不遑其讓,必須設立醫療糾紛補償基金、方式為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透過立法訂一妥適醫療糾紛處理條例協解決,或由行政機關介入推動全體醫師均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非只有風險高的醫師參加,才可避免逆選擇及道德風險,必須全國醫師共同分散醫療糾紛風險才能留住外科醫師的心,全民醫療品質才能確保。

 

 

登錄日期:9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