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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我國醫療糾紛之補償機制催生(一)

行政院衛生署醫政處 彭瓊芳技士

現代民主國家,重視基本人權,透過公權力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將醫療行為量化予以醫療費用給付,以保障人民健康福祉。我國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也推動全民健康保險為其適例。由於消費者意識高漲,重視自身權益,於醫療過程中,期盼醫師能治癒疾病,一旦結果非其所盼,則醫病關係趨於對立,醫療糾紛可能於焉而起。

醫療行為乃藝術、科學、倫理之混合,依據醫療法第四十三條與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醫師有強制診療、不得拒絕病患之義務,故醫療行為非同買賣,是不可以透過協商議價、保證品質達成交易或拒絕交易的。若醫師在其醫療過程中盡其應注意之義務,且盡其可能預防合併症產生時,因病患體質個別差異因素,治療結果非病患與家屬所預期時,醫師即需擔負全責,誠屬不公。醫師為此,所採取對策為使用大量的防禦行為,間接助長醫療費用之增加。此外,醫療糾紛之大幅增加,亦影響了民眾的就醫品質。

基於醫療糾紛已非單獨、個別、偶發個人之社會事件,如何建立良好的醫療補償機制,以保障全民健康福祉是現代福利國家之責任。台北市政府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通過「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並於九十年四月通過「台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事故補償暫行要點」,主要目的即為建立醫療糾紛補償機制,有助醫療糾紛問題之解決。為保障全民醫療品質及讓醫事人員安心工作,身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衛生署對於推動「醫療糾紛處理法」與「醫療糾紛補償制度之建立」應責無旁貸。為達到醫病雙贏之策略,所定相關配套措施必須以立法方式,透過國家公權力來建置,讓政府與民間共同參與,一方面有助於提高醫療品質,另一方面有助於病患健康權益與醫師工作權之保障。為瞭解問題關鍵所在,及尋求有效解決醫療糾紛之方式,本處做了一套研究問卷,茲分析如下:

本研究的問卷在85年12月,於台灣地區西醫師21591位中隨機取樣1500位。共得有效問卷307份,有效回收率為20%。在可能偏低的比率下,雖無法排除樣本不足之可能,但是在分析第一手資料與實證結果時仍有頗多值得參考之發現。例如每3位西醫師中,即有1位曾有醫療糾紛經驗,其中最近一次醫療糾紛發生時間在全民健保開辦後的有38人(38.4%)。在曾發生過醫療糾紛之醫師中,有66.7%的受訪醫師只有1次經驗,發生次數最高者為6次。醫師主觀認為醫療糾紛發生頻率最高的科別為外科,次為婦產科;然實際發生最多之醫療糾紛之執業科別為婦產科,佔全體發生率1/2以上強,其次才是外科(分別為54.8%及41.0%)。另有關醫療糾紛責任歸屬問題;受訪醫師多認為執行醫療行為有過失且蓄意時,方應負刑事責任;反之若醫師無過失時不應負任何責任。至於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眾說紛紜,雖87年3月地方法院判決認為應適用,但事實上,醫療行為特性與消費者行為迴異,美國在1995年判例中已將醫療服務排除於消費者保護法之外。

研究中發現平均賠償病患金額(經85年的消費物價指數調整後)為51.40萬元,而為了醫療糾紛所消耗成本(包括醫師執業損失、道義費、律師費、請託費)平均金額為為19.96萬元。關於解決途徑,則以第三人調解較為醫師們認同;雖現行之醫療糾紛處理管道有多重;如在各縣市衛生機關設有專門人員協助調處,各醫院亦有專責調處人員,另外消費者爭議處理之調解及鄉鎮市設有調解委員會等各種不同醫療糾紛處理管道,但民眾以訴訟方式尋求解決的居多,且以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方式為之,目的在求得更多的金錢補償。

學者認為「醫療責任保險」為可行途徑,有的學者則質疑是否會有道德風險?研究中有高達88.3%的受訪醫師認為需要參加醫療糾紛責任保險,參加方式以採任意性為主。關於醫療糾紛責任保險之保險費金額,有50%醫師認應視風險高低而定,有83%醫師認為年保費應在15000元以內較合理。多數醫師希望醫療糾紛應透過責任保險來分擔,且希望保費負擔不要太重。

關於醫療糾紛之補償,醫院多有設立「互助金」協助醫師分擔風險,但診所醫師卻須獨自承擔,而使受害病患求償受限。基於處理醫療糾紛必涉及「補償」,且病患求償目的在金錢,故國內多位學者專家主張;欲有效解決醫療糾紛,應由政府承擔補償責任。然錢從何處來?本研究發現多數醫師與學者專家看法雷同,認為醫療糾紛補償之財源,應由中央健康保險局負責。這可能與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有關(86年6月全民納保率已高達96.2%,醫療院所亦有90.58%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因多數醫院收入多來自中央健康保險局,致醫師認為中央健康保險局有義務來分擔醫師在執行業務所發生的醫療責任。

綜上所述,現行醫療糾紛之處理,單由醫師個人或醫療機構透過各種調處機構協助處理,已不足因應,本研究建議「醫療糾紛制度」應基於以下幾點建立才行:其一、醫師除故意外應豁免於刑事責任,其二、應將醫療服務業排除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其三、必須行政機關介入,透過立法方式,訂立醫療糾紛處理條例與無過失責任的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方能有效解決醫療糾紛。方式可以仿照紐西蘭意外賠償法或瑞典的病人傷害保險(Patient-Injury Insurance) 制訂醫療糾紛補償條例,以及制定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一方面可助因醫療糾紛受害之民眾能迅速獲得補償,另方面可令醫師安心為病患服務而有助於醫療品質提昇。其四、對於執業不良之醫師,應科以行政罰責以收警惕的作用。故建置醫療糾紛補償制度,應有其必要。

 

 

 

登錄日期:9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