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癌治療後的婦女是否不宜懷孕?
Lancet 1997;350:319-22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許裕燦醫師
背景:
乳癌的生長和動情素有關,有個具爭議性的問題是:乳癌治療後。是否不宜懷孕?
因懷孕時,動情素大大的增加,不由得令人擔心這是否將對存活造成負面的影響,
以下就這個主題加以研究。
方法:
資料取材自Danish breast cancer cooperative group, National birth registry及National
induced abortion registry等單位。對象是45歲以前即罹患乳癌的婦女,收集相關資料
:腫瘤/淋巴結特性、診斷時的年齡、治療方式與上次生產相隔的期間和乳癌治療完
成後再度懷孕的情形,包括足月生產(Full-term pregnancy),小產(miscarriage)
及人工流產(induced abortion)等種種資料。以此做多數統計分析並以Cox's proportional
hazards method分析各項變數和存活之間的關係,並以log(-log)S-plots檢測其可
信度。
結果:
有5752名婦女在45歲之前罹患乳癌;扣除診斷時即已懷孕的27名,共有5725名列為
研究對象,追蹤總數為35067人,其中173(30%)名婦女,在乳癌治療完成後懷孕
211次:分別是足月產97次,小產22次及人工流產92次。由資料分析結果,這些足
月產的婦女,相對於其對應組(women without full-term pregnancy),校正之死亡
相對危險率(Adjusted relative risk of death)為0.55(95% CI 0.28-1.06)P=0.08;其
復發之危險性並不增加〔0.79(0.39-1.61)〕。另外人工流產及小產的校正相對危
險率也不受影響,分別是1.00(0.67-1.50)及0.36(0.09-1.45)。進一步分析顯示:
腫瘤大小、淋巴結狀況、患病年齡及之前之生產史,在在都不牽涉再度懷孕所造
成的影響。
結論:
乳癌治療後,如再度懷孕,並無損於其存活率。